(原标题:哈三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1月 13日 15: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秦剑飞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3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3日 9:15至 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7日。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39人,代表股份195,52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4,7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447%。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第1项及第2项议案已经特别决议表决;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